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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郭××、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7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