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吕××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郭××、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7元,由原告吕××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