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37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5月22日以双方先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