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储××与董××、叶××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董××,叶××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7号原告:储××。委托代理人:蔡××。被告:董××。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与被告董××、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