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与八方建××团××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八方建××团××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43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贺×。被告:八方建××团××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毛××。本院在受理原告蒋××与被告八方建××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如本案是与被告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则不能依据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应移送被告住所地的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属口头购销合同,因此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八方建××团××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丽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