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樟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聂建明、聂建平与刘茂印等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建明,聂建平,邹淑兰,刘茂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樟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聂建明,男,1949年9月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聂建平,男,1961年正月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邹淑兰,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个体,住于都县。被执行人:刘茂印,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个体,住于都县,系被执行人邹淑兰丈夫。聂建明、聂建平与邹淑兰、刘茂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2008)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邹淑兰、刘茂印归还聂建明欠款2142元、利息21930元,归还聂建平欠款2858元、利息2907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邹淑兰、刘茂印承担。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仍应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6.8万元及利息。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樟法执字第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共计6.8万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朝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