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柴年会与洛南县公安局、第三人白红卫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年会,洛南县公安局,白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6号原告柴年会,男。被告洛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建良,局长。第三人白红卫,男。原告柴年会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洛南县公安局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洛公(行)决字(2009)第3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年会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年会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年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柴年会负担。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红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