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姚××。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孙××。原告姚××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毛纱,截止2008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29250元未结清。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毛纱欠款292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欠条1份,证明至2008年12月23日被告欠原告毛纱款29250元的事实。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毛纱款292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毛纱款29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