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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彬能与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彬能,吴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6号原告:龚彬能,市江东街道九联村9组。被告:吴志江,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彬能与被告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彬能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彬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放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彬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5407元,由原告龚彬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