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彬能与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彬能,吴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06号原告:龚彬能,市江东街道九联村9组。被告:吴志江,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彬能与被告吴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彬能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彬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放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彬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4元,减半收取5407元,由原告龚彬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