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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永卫与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永卫,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应永卫,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1233110,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东江村333号。被告:杨国庆,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10313111,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永卫与被告杨国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国庆已归还借款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永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应永卫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