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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治国与被执行人安克学、马明志张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治国,安克学,马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贾治国,男。被执行人安克学,男。被执行人马明志,男。申请执行人贾治国与被执行人安克学、马明志张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7)莲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安克学偿还贾治国欠款35000元,还款方式2008年2月7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08年4月30日付清。二、马明志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675元由安克学负担。权利人贾治国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贾治国与被执行人安克学达成和解协议,每月还款1000元,现已支付2000元。申请人贾治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执字第443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