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瑞安市××太阴宫、陈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安市××太阴宫,陈甲,陈乙,陈丙,陈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8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瑞安市××太阴宫,地址:瑞安市××桥头村。负责人:陈戊。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陈丙。被告陈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瑞安市××太阴宫、陈甲、陈乙、陈丙、陈丁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