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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徐××为与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与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徐××为与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75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号。法定代表人:童××。原告徐××为与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起诉称,2008年3月23日,原告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嘉兴市乍浦镇富士泰缝纫机店与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24台,单价4100元,合计金额98400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前,同时约定,在买方未付清合同的全额货款之前,卖方随时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并不退回买方所付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尚有73400元货款未付。故请求:1、判令原告对2008年3至4月份出卖给被告的2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享有所有权,并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有:1、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及约定如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并不退回被告所付货款的事实。2、送货单2份,证明原告递给被告2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的事实。3、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嘉兴市乍浦镇富士泰缝纫机店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原告徐××。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20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后于同年4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购买4套,合计2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每台单价4100元,总金额98400元,付款日期为2008年5月15日。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在买方未付清合同全额货款之前,卖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如果买方未按合同期限付清货款,卖方随时有权收回全部货物,并不退回买方所付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3月23日、2008年4月4日分别将20套、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送至被告处,由被告经办人员蔡某华签收,价值9840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尚欠原告734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属所有权保留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贷物后未付清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返还贷物,如不能返还的,则应予赔偿。就本案而言,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设备折旧费、拆卸费、搬运费等,该费用可以与被告已支付货款相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对2008年3月23日与4月4日出卖给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的24套fj7340-3t2进口梭电脑缝纫车享有所有权,由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如不能返还的,则须赔偿原告损失7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35元,减半收取818元,由被告平湖市××事××服饰××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 金 良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