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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51-1号原告:王××。被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科××中心××楼。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嘉兴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