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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喻樟吉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樟吉,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2号原告喻樟吉,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喻宅村。被告黄强,农民,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三区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樟吉与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樟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樟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