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喻樟吉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樟吉,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52号原告喻樟吉,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喻宅村。被告黄强,农民,乌市稠城街道上周村三区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樟吉与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樟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喻樟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