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浙江黄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工业食品开发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包晶晶,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浙江黄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铁公司)为与被告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谦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印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晶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印铁公司起诉称:2006年下半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一批桔罐空罐。双方经结算,截止2006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51543.04元。2007年1月24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企业财务账目往来对账公函上盖章确认。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了价款235000元,至今尚欠16543.04元。请求判令被告新世纪公司支付欠款251543.04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新世纪公司支付价款16543.04元。被告新世纪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对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5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的马口铁购销协议书(传真件)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的事实。2、企业财务账目往来对账公函1份,证明截止2006年12月27日被告欠原告价款251543.04元,后被告支付了235000元,尚欠原告16543.04元的事实。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的举证后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加工桔罐空罐等,尚欠价款16543.04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黄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加工款16543.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被告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胡 谦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