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晓明、沈艳茹与陈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明,沈艳茹,陈美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商初字第333号原告:胡晓明,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阳山路9号。原告:沈艳茹,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上邵村阳山路9号。被告:陈美娟,农民,义县新宅镇南塘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明、沈艳茹诉被告陈美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明、沈艳茹于2009年5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明、沈艳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晓明、沈艳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欢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