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8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