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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8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宁波比力××电池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杨××负担。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