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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善开来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善开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嘉兴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北路与同乐路口同乐商务大厦第一幢一单元5G2号。法定代表人:邢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庆康,男。被告:嘉善开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泰山路38号。法定代表人:司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开来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华纺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