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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区党山镇××村。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被告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划支路以东××以南。法定代表人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