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区党山镇××村。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被告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划支路以东××以南。法定代表人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钢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佳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