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官友与潘学明、徐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官友,潘学明,徐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陈官友,湖滨小区53幢3号。身份号码:3326011945********。委托代理人:徐明、徐文辉,台州市葭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学明,湖滨小区71幢7号。身份号码:3326011963********。被告:徐文飞。身份号码:332601196610232367。原告陈官友与被告潘学明、徐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善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官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徐文辉、被告潘学明、徐文飞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官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5年3月28日、同年3月29日、同年4月17日,被告潘学明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三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0元、20000元,共计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份。约定月息为8厘,已支付利息7000元。被告潘学明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9年3月29日的利息31320元,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三份。证明被告潘学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潘学明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均无异。被告徐文飞答辩称:与被告潘学明系夫妻属实,但不知道潘学明向原告借款。被告潘学明、徐文飞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潘学明庭审质证无异;经被告徐文飞庭审质证,认为不清楚。本院认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系被告潘学明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并已载明借款金额及利息,且经被告潘学明庭审质证无异,能证明本案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199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潘学明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潘学明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造成本案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潘学明在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徐文飞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潘学明与原告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学明、徐文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陈官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9年3月29日的利息31320元,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8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