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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甲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甲,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475号原告:詹甲。委托代理人:詹乙。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甲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詹甲负担。审 判 员  虞 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