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与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柳××。被告:林××。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林××、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罗××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林××、罗××起诉。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