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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利华与赖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华,赖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谢利华,农民。被告赖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华诉被告赖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利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利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