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利华与赖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华,赖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74号原告谢利华,农民。被告赖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利华诉被告赖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利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利华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