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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969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与被告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依法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