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锦娟与被执行人张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娟,张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锦娟,女。被执行人张亚民,男。申请执行人李锦娟与被执行人张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8)莲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亚民一次性归还李锦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1125元由张亚民负担。权利人李锦娟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李锦娟与被执行人张亚民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还款2100元,现本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民的工资帐户,每月按照和解协议扣划欠款,申请人李锦娟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执字第427号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