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与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46号原告:魏××。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印××。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