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童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童昌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骆光良,城街道齐街村。委托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昌政,街道竹佳里村麻车。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童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