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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光良与童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良,童昌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818号原告骆光良,城街道齐街村。委托代理人蒋玲芳,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昌政,街道竹佳里村麻车。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光良与被告童昌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