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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甲、宋乙等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尤××,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宋甲。原告:宋乙。原告:尤××。原告:叶××。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金××。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宋乙、尤××、叶××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宋乙、尤××、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87元,减半收取10044元,由原告宋甲、宋乙、尤××、叶××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