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甲、宋乙等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尤××,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宋甲。原告:宋乙。原告:尤××。原告:叶××。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金××。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宋乙、尤××、叶××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甲、宋乙、尤××、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87元,减半收取10044元,由原告宋甲、宋乙、尤××、叶××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