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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81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洛南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洛南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洛南法民初字第0813号原告周某,女,学生。法定代理人朱彩绒,女。委托代理人樊会益,男。被告洛南县医院。法定代理人王丙辰,院长。委托代理人谢家英,洛南县医院医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赵喜魁,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洛南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彩绒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会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刘江汇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济生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