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波与被执行人张成新、曲红玉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2009)栖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栖霞市人民法院(2009)栖民一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彩波执行员 徐福洲执行员 隋连海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