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善××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善××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与××路口同××商务大厦××单××号。法定代表人:邢××。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嘉善××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76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