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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83-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书英与朱明龙、毛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英,朱明龙,毛云萍,李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83-2号原告:杨书英,大溪镇潘郎路50号。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龙,市箬横镇人民南路西41号。被告:毛云萍,上。被告:李肖锋,太平街道东门南路60号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英与被告朱明龙、毛云萍、李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英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杨书英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