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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天××集团与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天××集团,中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607号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楼××。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迎华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4元,因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317元,由原告杭州××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迎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