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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德××集团有限公司××司与泰顺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集团有限公司××司,泰顺县××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62号原告:金德××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泰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新浦乡。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集团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泰顺县××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原告金德××集团有限公司××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龙斌审 判 员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海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