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与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4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