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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与朱建林、吴根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朱建林,吴根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603号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经营者:吕连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林,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木材市场。被告:吴根花,成年,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通衢路156-1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诉被告朱建林、吴根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衢江区后溪建筑装饰成套服务部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