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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章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水林,章六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俞水林,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善琏镇宏建村俞家兜49号,身份证号码:3305111961********。委托代理人:俞建良,住湖州市善琏镇宏建村俞家兜49号,身份证号码:330501198409287614。系原告俞水林之儿子。委托代理人:沈国强,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六宝,南浔区和孚镇荻港村史家桥207号,身份证号码:××7301615。原告俞水林为与被告章六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俞水林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强、被告章六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水林诉称,被告于2006年8月11日至2006年9月2日期间累计向原告购买饲料3次,共计货款13767元整,已付1000元,尚欠12767元。当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每批货都欠有部分余款,故在交货时被告向原告签订了《欠款偿付协议书》。需方至今迟迟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故求。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饲料款1276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本院提交欠款偿付协议书三份,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06年8月11日欠饲料款人民币4092元;2006年8月30日欠饲料款人民币5100元,当时付了1000元,还有人民币4100元未付;2006年10月2日欠饲料款4575元的事实。被告章六宝答辩称,欠款为事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证认为,对于原告提供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6年8月11日至2006年9月2日期间累计向原告购买饲料3次,共计货款13767元,已付1000元,尚欠1276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饲料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六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水林价款人民币127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元,由被告章六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岸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