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施永贵与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永贵,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股份经济合作社,傅文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3号原告施永贵,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畈田王村黄塘。委托代理人陈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村。诉讼代表人施樟林。委托代理人杨熙恩,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傅文财,市江东街道下付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永贵与被告义乌市北苑街道大三里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傅文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永贵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陈锦忠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铠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