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贵寿、朱贵寿为与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民间借贷纠与缪文元、陈菊斐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寿,朱贵寿为与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民间借贷纠,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朱贵寿,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1020075,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57号。委托代理人:牟超红,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11082067,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环城东路57号。被告:缪文元,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1220031,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樱花小区12幢1号。被告:陈菊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608002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樱花小区12幢1号。被告:施泽惠,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9290035,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滨江新村56幢3单元602室。原告朱贵寿为与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贵寿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贵寿的委托代理人牟超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贵寿起诉称,被告缪文元由被告施泽惠担保于2008年1月2日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暂借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朱贵寿人民币伍万元正,二分利。借款人缪文元,2008年1月2日”。被告借款后,由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三被告催讨未果。被告缪文元与被告陈菊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2分月利息(自2008年1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未作答辩。原告朱贵寿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三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白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缪文元与被告陈菊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该证明并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证实。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缪文元由被告施泽惠担保于2008年1月2日向原告朱贵寿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2分利计算的事实。本院向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缪文元、陈菊斐、施泽惠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缪文元向原告朱贵寿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缪文元向原告朱贵寿借款发生在被告缪文元、陈菊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该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泽惠作为借款保证人,且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按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文元、陈菊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8年1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施泽惠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缪文元、陈菊斐负担;被告施泽惠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 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