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原告王××为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启强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2008年前,被告向原告租赁挖机,为此结欠挖机租赁款。经原告催讨,被告分几次支付了部分。至2008年4月4日,尚欠2108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一份,载明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后被告除在2008年5月31日支付过3300元外,其他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现尚欠原告17780元。故原告王××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一、立即支付挖机租赁款177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0.14元(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暂从2008年6月1日起计算到2009年3月30日,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挖机租赁业务不是与其发生的,而是原告和五标段之间发生的,其只是介绍人。另外,金额也不对,应该是11000元。原告王××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书证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08年4月4日被告陈××尚欠原告王××挖机租赁款21080元,被告保证在2008年4月10日支付3000元,2008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支付3000元,2008年8月底前付清。被告陈××质证认为,该证据上的签名是其所签,在出具该书证后,其还支付过钱,但原告没有记录进去。被告陈××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王××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被告陈××认可其中的签名是其所签,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而从证据中并没有体现被告所陈述的五标段,故对该证据与被告陈××之间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与被告陈××之间存在挖机租赁业务关系。2008年4月4日,被告陈××向原告王××出具书证一份,载明到2008年4月4日,被告结欠原告21080元,被告保证在2008年4月10日支付原告3000元,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再付3000元,2008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所欠款项。另根据原告王××自认,被告于2008年5月31日支付原告3300元。至此,被告陈××尚欠原告王××挖机租赁款1778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陈××之间的挖机租赁业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虽抗辩称其只是介绍人,实际承租人为五标段,但一方面被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书证来看,其中明确表明了是被告陈××结欠原告王××21080元,其中并未体现被告所称的五标段,故对被告陈××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陈××在向原告出具结账凭证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后,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者,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承担支付相应租赁费的法律责任。关于具体数额,被告虽抗辩称只欠11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3300元,此系原告自认,应依法予以认定,故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17780元。另外,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由于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结账凭证中,明确载明了付款期限,现被告逾期未付,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经计算至2009年3月30日,共计利息损失784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欠原告王××租赁费1778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784元,合计18564元,由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结清;二、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王××负担3元,被告陈××负担1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