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夏行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市江夏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武汉市江夏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夏行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祥凤,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夏环罚字(2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经协调处理为由,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夏环罚字(2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舒腊荣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