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翔与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张翔。被告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翔诉被告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翔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翔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严至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