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张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邵红霞与梁厂利等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红霞,梁厂利,陕西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鲁红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张初字第343号原告邵红霞,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宏,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厂利,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强。委托代理人郭建勋,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鹏伟,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鲁红卫,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西安,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红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