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施××、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施××,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52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陆×。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施××。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施××、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撤回对被告施××、童××的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撤回对被告施××、童××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