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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林×。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与被告刘××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振华代理审判员  江 瀛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