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94号原告:林×。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与被告刘××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振华代理审判员 江 瀛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