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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芝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栾好玉与姜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好玉,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芝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栾好玉,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姜辉。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芝民社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公交总公司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09年5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姜辉工资收入1200元至扣满6450元止。后由本院前往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锦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善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