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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与章甲、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章甲,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傅××。委托代理人钱××。被告章甲。被告章×。原告傅××为与被告章甲、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傅成祥独任审判。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2日,因原告傅××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分别对被告章甲、章×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2月16日、5月21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的委托代理人钱××、被告章×均到庭参加诉讼。2009年1月20日的开庭审理,被告章甲未到庭。2009年2月16日、5月21日的开庭审理,被告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诉称:2008年9月20日,章甲向某某巍借款40万元,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从2008年9月20日至同年11月20日,由章×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章甲未履行还款义务,章×未承担担保责任。为此起诉,要求章甲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至付款日止的利息;由章×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傅××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章甲作为借款人、章×作为担保人向某某巍出具的借款40万元的借据1份;2.2008年9月20日,章甲向某某巍出具的收到借款40万元的收条1份。被告章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章甲没有向某某巍借款,而是向林某借款,并已归还了10万元。该笔款项是章甲在场子上输掉的,是林某出点子要章甲让章×作担保的。该笔借款不应由章甲归还。被告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当时章莉某某找章×担保时,称网吧要做生意,章乙同意担保的。傅××起诉后,章乙知道这笔借款是赌博款,且林某本人也是在经营赌场的。这个担保,章×是被蒙骗的。根据被告章甲、章×的申请,本院对原告傅××提供的借据中有关章甲、章×的手印委托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于2009年4月13日出具了司法痕迹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因章甲未到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捺印,没有比对样本,故不能对借据中章甲签名处的红色印油指印进行鉴定;章×右手食指纹线已被破坏,不能鉴定;借据中章×签名处的红色印油指印不是章×其余九指捺印。傅××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傅××提供的证据1,章甲认为借据上“章甲”的签字及手印不是其本人书写和捺印;章×在2009年1月20日的庭审中对此证据表示无异议,在2009年2月16日的庭审中则表示借据中担保人“章×”的签字及手印均非其书写和捺印,仅在其上面写了个手机号码。傅××提供的证据2,章甲表示收条上“章甲”的签字和手印是其本人书写和捺印,但认为原先借条上空白的;章×无异议,但认为章甲已归还傅××1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傅××提供的证据1,章甲虽提出鉴定申请,但未提供相应的鉴定样本,导致鉴定机构无比对样本而无法鉴定意见书;章×在2009年1月20日的庭审中已自认对傅××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且章×现也承认借据中担保人一栏下方的手机号码系其所书写;章甲、章×在庭审陈述中均认为是章甲要求章×提供担保的,可见当初章甲、章×对借据均是明知的;傅××提供的证据2,章甲对“章甲”的签字及手印无异议,其认为当初签字及捺印时收条是空白的,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综上,傅××提供的证据1、2能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9月20日,章甲向某某巍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由章×提供担保。上述借款,章甲至今未向某某巍归还,章×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傅××与章甲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章甲向某某巍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章×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章甲认为本案所涉借款是赌博款,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章甲认为本案借款的出借方是林某而非傅××,且已归还了借款10万元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甲返还傅××借款400000元;二、章甲支付傅××从2008年9月20日起至借款400000元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上述款项,限章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章×对上述章甲应承担的还本付息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60元,合计6590元,由章甲负担,章×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66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傅成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汪官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