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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徐××。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火车站××前××地块。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