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丝网厂与慈溪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丝网厂,慈溪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4号原告:余姚市××丝网厂。住所地:余姚市××罗江村。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慈溪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徐福村。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丝网厂诉被告慈溪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丝网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