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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甲、沈乙因与被上诉人沈丙、原审被告闵××、沈丙与沈甲、沈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甲,沈乙,沈丙,闵××,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丙。原审被告:闵××。原审被告:邓××。上诉人沈甲、沈乙因与被上诉人沈丙、原审被告闵××、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沈甲、沈乙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甲、沈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一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佳